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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公众热情参加举报矿产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特别是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武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三)利用各类企业场地、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未经有偿化处置,或者超越批准的红线范围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掌握,且经查证属实。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的;其他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不重复奖励。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第一时间提供准确信息的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1.具有明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达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但无法查明具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二)举报无证勘查、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三)举报未经有偿化处置,或者超越批准的红线范围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委托别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法举报的,依照法律来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做好举报信息的登记和核实,及时将相关矿产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符合举报奖励并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举报奖励名单和有关认定材料。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一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谨慎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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