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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矿产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遏制、及时有效地发现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细则》《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举报情况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的。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对矿产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的矿产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调查处理后,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且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必须要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拨打(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综合执法股)、(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股)举报电话或者公布的其他有效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通过来访或信函向县自然资源局、公安机关、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举报。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事项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做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对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奖励金额按照所处罚款的10%核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对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虚构事实或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第十三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四条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奖励实施部门接到复核请求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委托别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开户行、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金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十七条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金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金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明身份。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验明匿名举报人身份的,奖励金的发放按上述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谨慎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对匿名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对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相关奖励制度规定的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按国家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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